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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综〔2018〕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审定与授予,进一步发挥荣誉市民参与福州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根据《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荣誉市民常规性工作由市外侨办负责;荣誉市民评审、授予等工作,由市外侨办会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各相关单位予以全力配合。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依据《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评审,同时应结合我市的实际,按以下条件的要求全面衡量把握:

  (一)涉及对外交往领域,应为长期坚持与我市友好交往,积极推进我市对外交流并作出突出贡献;涉及经济和慈善公益领域,可与必要的投资、创税和捐赠物额值等量化条件相结合,具体量值可在每次评审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确定。

  (二)应考虑被提名人的政治态度、社会影响及是否自愿接受授予。

  第四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时,还应提供翔实的材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确定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荣誉市民授予工作应按《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具体操作。

  (一)授予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

  (二)授予活动可根据需要个别或集体授予。

  (三)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荣誉市民IC卡并赠送“城市钥匙”纪念品。

  (四)新闻媒体应在荣誉市民本人自愿的前提下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