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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管理的通告
青政发〔200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青政发〔2020〕18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青政发〔2008〕10号 QDCR-2016-000053  2008年2月18日发布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为加强公共场所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场、火车站、轮渡站、长途汽车站以及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停靠站点。专用停靠站点应当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停车泊位和乘车点。

  二、停靠站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专用停靠站点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站点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站点管理人员应当对进入站点的客运出租汽车合理调度,及时疏散乘客;对营运标志、设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