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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府〔2000〕综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物价局:

  厦价〔2000〕价字044号文悉。为了妥善解决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遗留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上报的关于核定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问题,同意你局与市财政局、市政局、燃气总公司等单位共同测算,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2000〕140号)对收费标准问题所做的研究意见,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户3000元(不含灶具),不分高层住宅或多层住宅均按同一标准收取;别墅的收费则根据地处位置、实际材料消耗及人工费用的支出情况,按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不含灶具)的标准,由供需双方具体商定。

  二、管道空混气建设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市燃气总公司原已预先向用户收取的费用与核准价格之间的差价,由市燃气总公司负责进行清退,清退时灶具价格统一以220元进行计算。你局应尽快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局等部门,对具体清退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发改价格〔2018〕5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9〕474号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