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绩效〔2020〕19号
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从源头上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市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增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新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市级预算资金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包括中央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在既有专项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的延续性政策和项目;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第四条 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是实施事前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增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评估,向市财政局报送事前评估报告;根据事前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事前评估制度办法和工作流程;指导、督促市级部门实施事前评估;对市级部门提交的事前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认为有必要开展事前评估的市级重大政策和项目,结合预算评审等工作,开展财政事前评估;视工作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评估;事前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事前评估应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为依据开展。
(二)绩效导向。事前评估以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为出发点,以投入、产出和效果为评估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对政策和项目决策进行综合评估。
(三)科学规范。事前评估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证据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四)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评估主体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进行评估,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
第七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财政部及市财政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二章 事前评估的内容、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事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内容与本市宏观政策、行业政策、主管部门职能和规划、当年重点工作是否相关;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是否与其他政策重复交叉,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或可持续性效益,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财政预算资金投入及资源配置是否高效、经济,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项目部门是否有财政资金重复支持类似项目;立项报告或实施方案中的重要经济评价指标与预期目标是否一致;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和现实需求是否匹配,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人员、设施、物资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项目是否采取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等,项目设立、清理和退出是否有明确的时限和步骤。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支出责任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是否合理等。
(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九条 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论证评审、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咨询座谈等方式。
第十条 事前评估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文献分析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为目标,加强成本核算,将全部成本和预期效益进行对比,评估项目投入价值。
(二)对比分析法。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财政支出安排情况进行比较,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全面梳理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和实施效果的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绩效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公众评判法。采取专家评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事前评估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
(五)文献分析法。对收集到的相关领域的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深入了解评估对象的性质和状况,并从中引出相关观点或评估结论。
(六)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一条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三章 事前评估的程序
第十二条 事前评估工作原则上包括事前评估准备、事前评估实施、事前评估报告撰写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事前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实施主体根据职能,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评估对象。
(二)成立评估组织。应成立评估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和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事前评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第十四条 事前评估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