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津国土房发〔2015〕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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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未利用地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国有未利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但开发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其审查报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是指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审查、报批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申请受理和前期审查工作。
第四条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
(四)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开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土地开发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
(五)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涉及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问题;
(六)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涉及地上物征收、拆迁,如涉及,是否制定征收、拆迁安置方案并签订有关协议;
(七)取得土地的方式、使用年限等是否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发国有未利用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申请,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权属、地类以及土地开发总投资、土地开发后的用途、拟取得土地方式、拟使用土地年限等内容;
(二)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区域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