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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枣庄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基础配套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枣庄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基础配套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自资规发〔2022〕27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枣庄市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字〔2022〕14号)“完善土地供应前基础配套设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基础配套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基础配套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枣庄工业和信息化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城乡水务局              枣庄市能源局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基础配套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改革要求,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字〔2022〕14号)“完善土地出让前基础配套设施”的任务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基础配套设施的实施办法》。内容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辖区管理、政府投资、分类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出资委托实施主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二、适用范围

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法定规划,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前,完善拟供地块的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水、供暖、通信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将项目实施必需的水、电等市政公用管线从主网接至地块红线边界,明确接入点位,不包括用户提出的超标准出让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具体要求可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执行。面积较小不具备单独开发和不再进行新建的地块除外。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

按照辖区管理原则,由区(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基础配套设施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拟供地块周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安排、布置、协调、督促等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负责人。建立联络方式,实现信息互通。领导小组可由区(市)政府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乡水务、工信、能源、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组成。

(二)任务分工

为推动落实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尽早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并将出让计划清单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行业专项规划,并结合国有建设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编制基础配套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拟出让地块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财政部门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按规定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在土地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上传拟供地块信息,并发出核查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就拟出让地块项目建设所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建设要求,并在土地交付前,督促相应实施主体按期完成建设工作,为土地出让、交付及建设创造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地块周边道路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技术指标和建设要求;对燃气、供暖管线接口方案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满足配套要求进行核查,并提出技术指标和建设要求。

城乡水务部门对供水、排水设施及管线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技术指标和建设要求。

工信部门对通讯管线接口方案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满足配套要求进行核查,并提出技术指标和建设要求。

能源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电力线路接口方案的合理性及是否满足配套要求进行核查,并提出技术指标和建设要求。

消防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提出技术指标和建设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卫站(含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公共厕所等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是否满足配套要求进行核查。

实施主体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营企业提出申请、征求技术指标和施工要求,并按照技术指标和施工要求进行建设。

四、工作实施流程

(一)信息推送。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拟出让地块信息录入工改系统信息平台。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的土地开发整理实施主体对地块的配套设施情况进行标注和关联,并发起预核查申请,将拟供地块信息推送给各行业主管部门、专营单位。地块信息主要包括宗地的位置(四至)、面积、用途、计划出让时间等基本信息,以及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勘测定界图等相关材料。

(二)地块核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收到地块信息后,对地块周边的基础配套设施进行核查,并填写《基础配套设施实施情况核查表》。核查内容包括:对地块开发、建设服务的道路、供电、供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邻避设施重点核查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对地块有不利影响的电力、污水、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配套设施核查意见书内容。

1、开发用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已建成;

2、开发用地周边的燃气、电力、给水、排水、排污、供暖、通信等市政管线已建成,预留管线接口延伸至距离地块红线外2米内,并具备接入使用条件的。

3、开发用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邻避设施已建成。

4、其他配套设施基本符合相关要求。

(四)编制实施方案并施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根据拟供地块周边基础配套设施的核查情况,提出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标准和实施要求。施工完毕后,填写《基础配套设施管理要求一览表》,并在图件中标明接入点位置。

(五)监督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实施主体提出完成时间限定要求,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要求按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任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用地配套设施建设提出技术指标、施工要求,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主体未能如期按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六)供地审查要求。市、区(市)政府在土地出让前完成通路、通水、通电、排水、供气、供暖、通迅等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用地报批材料时,将《基础配套设施实施情况核查表》和《基础配套设施管理要求一览表》作为审查要件,如宗地基础配套设施未实施完成的不予报批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时,同步移交《基础配套设施实施情况核查表》和《基础配套设施管理要求一览表》。

五、试行时间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落实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试行两年。2022年底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需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试点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