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批转省人社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闽政〔2014〕2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实现就业,现就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组织领导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客观要求,也是服务部队、服务基层、服务官兵的具体体现。为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服务工作小组,由钟维平厅长任组长、王建民副巡视员任副组长,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人力资源开发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劳动关系处、规划财务处、职位综合处、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省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人任成员。各设区市人社局、公务员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尽快相应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职能具体承担相关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完善政策措施,实施精细化服务
(一)建立健全基础信息台帐。各设区市人社局、公务员局要与本地区军分区(警备区)相关部门密切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所在地区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求职求培意愿,摸清底数,建立实名制的随军家属就业相关信息基础台帐。基础台帐要纳入地区人力资源数据库、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及时跟踪更新,实现动态管理。
(二)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向随军家属全面开放,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办理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随军家属专门服务窗口,开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作用,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效率。同时,要按照闽政〔2014〕20号文规定,坚持“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推动落实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随军家属的转岗安置任务,督导和组织驻地事业单位划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进行公开定向招聘。
(三)充分挖掘岗位资源。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深入国有、民营等各类企事业单位,主动收集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空岗信息,并进行有效对接。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四)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支持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要积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参加SIYB创业培训,并为其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按规定将其纳入小额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