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 20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潍坊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仅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集中交易市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依法履行责任,保障食用农产品入场后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集中交易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集中交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醒目位置公示守法经营公开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进行信息查验,并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对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的情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市场开办者留存档案,一份交入场销售者。未签订质量安全协议书者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农贸市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设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在市场显示屏或醒目位置及时公示检测相关信息。
农贸市场开办者参照设立快检室,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公示检测相关信息。
第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对市场进行科学合理布局,严把市场准入关口,设置食用农产品待检区,对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购货凭证的准许入市交易。对需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的,需进入待检区,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
第十一条 对入市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时,市场开办者应安排市场管理人员同第三方检测机构人员一同抽样,抽样方法要规范,确保抽取样品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对快速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入场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应进行实验室定量检测。对于快检结果不合格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作出封存、销毁等处理;对1年内累计3次抽检不合格的销售者,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内停止在该市场内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同时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产地、经营者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溯源处理。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明确每个区域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销售者位置,统一制作入场销售者经营信息公示牌或电子显示牌,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统一悬挂。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一票通”,并分发给入场销售者使用。指导、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以“一票通”为主体的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
市场开办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在每个入场销售者摊位处张贴二维码,便于消费者查询该摊位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经营食用农产品种类及食用农产品产地、检验检测等相关信息。对入场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在商品的外包装或包装袋上张贴二维码,进行赋码追溯,二维码内容应当包括种植基地、检测报告等信息。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推行使用电子一卡通,引导入场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形成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息、产地、入场、检测、分销的完整信息数据链。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对入场销售者进行检查的重点、方式、频次等要求,并制作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经营后的6个月。对隐患和问题较多的、风险较大的入场销售者,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大检查频次。
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存档不少于2年。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在快检室设立免费检测窗口,开展“你送我检,政府买单”活动。鼓励市场开办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驻快检室,实行第三方托管,配备与检测工作量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开展快速检测,确保快检室的良性运转。根据快检室运转情况,各级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快检经费给予奖励。
第三章 入场销售者责任要求
第十七条 入场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具有追溯效力的证明材料,并保存查验凭证。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
第十八条 入场销售者应当提供下列具有可追溯效力的证明材料:
(一)销售肉类产品,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生猪产品应当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