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政办发〔201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继续有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潍政字〔2024〕2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便捷高效、规范有序、宽进严管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潍坊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住所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只能有一个。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在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企业可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