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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08
2021年9月30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安排部署,需要重新制定相关收费政策,明确相关收费标准。

为科学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我委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与省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沟通,进行了成本测算,经集体审议形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9月6日至9月13日在我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通知》于9月30日以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文件有效期等。

(一)收费管理办法。办法共23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定价方式、退费规定、减免范围、公示要求等内容,是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基本依据。

(二)收费标准。主要是大幅调整了房产、债权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扩大了收费减免范围,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原文件政策基本一致。一是大幅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增加按房产面积计价方式和计费标准,同时明确单套普通居民房产公证服务费实行1万元封顶。二是大幅降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三是大幅扩大公证服务收费减免范围。规定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