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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0〕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全省用人单位已基本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对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完善劳动合同制”“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和省委六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并针对各地贯彻《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16号)文件精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1.“停薪留职”人员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9〕16号文件,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原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限长于2001年12月31日的,一律于2001年12月31日终止。协议期满返回用人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用人单位可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安排的可按下岗职工处理。对协议期满仍未返回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通知其30日内返回,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挂名”“挂靠”人员

  “挂名”“挂靠”人员是指名义上挂靠单位,实际上未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挂名”“挂靠”人员进行清理。对原“挂名”“挂靠”人员,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办理解除“挂名”“挂靠”关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挂名”“挂靠”的关系自动解除。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用人单位不得再办理“挂名”“挂靠”手续。

  3.“两不找”人员

  “两不找”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单位与职工约定或未经协商自然形成单位不给职工发工资、职工不找单位要求安排工作的不规范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通知“两不找”人员30日内回本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本单位有岗位的,可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的,按下岗职工处理;已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原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限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今后,不得再发生“两不找”情况。

  4.“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

  用人单位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年)的职工,确无岗位安排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签订“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的生活费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70%或当年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发给,困难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向所在地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长期病休”人员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患病和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期规定。凡医疗期满,完全恢复劳动能力的以及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到10级的,单位有工作岗位的,可安排上岗;无岗位安排的,可以按下岗职工处理,也可以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处理。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予以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厂内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内退待遇和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要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后,由当地社保公司按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以“长期病休”为由从事其他有收入劳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回本单位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手续,限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因私出国(出境)”人员

  职工因私需出国(出境)定居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其劳动合同。对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出国(出境)定居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7.“放长假”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以“放长假”作为安置富余职工的一种办法。

  对已经放长假超过1年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回单位,并给予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安排的,按下岗职工处理。对限期不回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8.改制企业职工

  组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能以入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或以入股取代劳动关系。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安排下岗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劳动权利作限制。

  实行合并、分立、联合、兼并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应有分流安置职工和劳动关系处理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并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9.上述条款中所称“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以上理顺劳动关系的办法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10.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挂名”“挂靠”人员;

  (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

  (3)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

  (4)依据《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