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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和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和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黄政办发〔2014〕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公布2022年西海岸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2月12日规定,保留,继续实施,直至有效期届满或出台新文件等原因失效。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和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青岛市黄岛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和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和发放教龄补助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人发〔2014〕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人字〔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我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认证和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黄岛区户口,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

  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

  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四、人员认证

  认证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需、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镇、街道为重点进行。

  户口由省内其它县(市、区)迁入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口所在镇、街道申请,由户口所在镇、街道协调其工作单位所在镇、街道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户口由外省迁移到我省的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我省的补助政策。由个人向户口所在镇、街道申请,由户口所在镇、街道协调其原户口所在的镇、街道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户口已迁出我省的人员,不受理其认证申请。

  五、资金筹措

  发放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从区级财政列支。

  六、政策衔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鲁教人字〔2012〕20号)规定发放的工作年限补助,参照本方案规定,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对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后在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其补助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我省中小学招用代课教师,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工作年限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筹措,一并由户口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为发放。

  七、工作程序及安排

  (一)宣传告知(6月6日-6月9日)。各镇、街道召开各村两委干部会议,教育办公室召开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会议,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村喇叭广播、学生通知、原民办代课教师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宣传到位,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人。

  (二)个人申请(6月10日-6月16日)。原民办代课教师持村委会证明信、身份证、户口薄等,个人向镇、街道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物证资料和证人名单,填写申请登记表时本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证明人中在职公职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三)镇、街道查证(6月17日-6月30日)。镇、街道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登记人员提供的人证物证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初审结果和调查结论报告。要查验核实物证材料真伪并复印、照相存档,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并由镇、街道派出所出具本人有无违法犯罪的证明材料,由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本人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材料,由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等证明材料。

  因户籍变动造成原任教学校和现户籍不在同一镇、街道或不在我区的,由各镇、街道负责协调原任教户籍所在地配合进行查证工作。户口由外区(市)迁移到我区的,由现户口所在镇、街道协调其原户口所在地做好查证工作。

  (四)镇、街道第一次公示(7月1日-7月5日)。镇、街道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物证材料、证人证言在全镇、街道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的程序查实。

  (五)区级审核(7月6日-7月31日)。镇、街道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第一次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后,将公示后的初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区教体局。区教体局会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