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10-29 闽政〔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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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我省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决定》提出的“四个统筹”和全面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做到加强规划、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地质调查、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实现地质找矿的新突破,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效益,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资源支撑。
二、加强我省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煤炭等能源矿产勘查。重点加强永安槐南-大田广平、永春下洋-安溪感德、大田武陵-漳平吾祠、新罗白沙-漳平赤水、新罗铁山-漳平永福、永定培丰-新罗适中、新罗苏邦等7个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的煤炭资源勘查,在规划区部署开展调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大力开展红层下、火山岩下、推覆体下等深部找煤工作,开辟新区,增加资源储量。积极推动海上油气勘查工作和近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调查评价,加强沿海地热资源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铀矿勘查,提高已发现铀矿区地质工作程度,力争发现新的铀矿产地。
(二)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重点加强铁、铜、铅、锌、锰、钨、金、银、钼、稀土等金属矿产以及石灰石、叶蜡石、萤石、石英砂、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勘查。在武夷成矿带的17个重点成矿远景区,合理部署勘查工作,力争实现新的找矿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基地。认真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积极开展矿产远景调查和科学研究,为科学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提供依据。
(三)做好矿山地质工作。重点加强龙岩坑柄、永安加福、大田柯坑、永春铅坑、永定瓦窑坪、漳平煤矿、邵武煤矿等7个国有煤炭危机矿山和连城锰矿、潘洛铁矿、尤溪金鑫金矿、泰宁何宝山金矿等4个国有金属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鼓励矿山企业与地质勘查单位加强合作,在矿区深部开展勘查,增加资源储量。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大力开展共生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指导科学开采,提高资源综合效益。
(四)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重点加强武夷成矿带以及重大地质问题地区区域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调查。力争用10年时间,完成我省东部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西部重要成矿远景区1:5万区域矿产远景调查工作。加强我省前寒武纪和中生代火山岩重要含矿地层划分对比和地质年代及其含矿性研究,进一步开展闽西南石炭纪岩相古地理研究,为寻找大、中型隐伏矿床提供基础地质依据。抓紧修编福建省地质图、福建省矿产图、福建省煤田地质图,为社会提供有效快捷的地质信息服务。加强农业地质工作,积极开展沿海经济带生态地球化学调查,为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近海养殖以及人居环境改善、地方病防治提供服务。加强城市地质工作,开展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市地质调查,建立三维可视化城市地质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
(五)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一百千万工程”。用3—5年时间,建立和完善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和预警系统,治理100个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完成1000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村民的搬迁任务,力争实现10000个村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认真组织实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重点地区地质灾害调查,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城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完善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制,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扎实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六)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重点加强我省成矿区带和优势矿种地质资料研究和开发利用,完善地质成果资料目录网上公开查询系统,加快推进地质资料的数字化、网络化、社会化服务进程。建立省地质资料电子阅览室,提供快捷、便利的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地质资料的最大效益。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建立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加强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三、加强我省地质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目标,组织开展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以外,应公开无偿提供社会使用。省财政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同时要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省属国有煤炭矿山企业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委托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在省级煤炭勘查规划区开展煤炭资源的调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以及在武夷成矿带的重要成矿远景区开展前期地质勘查,勘查成果除煤质较好、矿床规模较大的煤炭资源首先配置并协议出让给省属国有煤炭矿山企业外,其余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再投入,实现滚动发展。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各级政府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应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三)进一步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各类矿山企业新建矿区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勘查矿产资源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含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通过控股或相对控股吸纳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
(四)改善和优化地质勘查工作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维护探矿权人、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地质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协调解决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在实施勘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勘查活动正常开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采矿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参股等为条件干扰勘查活动。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
(五)进一步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探索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六)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重点开展低品位资源以及尾矿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加强对煤炭资源开采的综合管理,对煤炭资源实行总量控制,规模开采。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最低开采规模的规定,严禁大矿小采,肢解矿山,防止浪费矿产资源现象的发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煤炭等重要矿产资源流通领域的管理,建立健全重要矿产品准运证制度。
(七)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矿业权管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出让行为。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要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