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债务〔2024〕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由于专项债券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上位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为简化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专项债券管理效能,现拟废止《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的通知》(津财债务〔2021〕64号),以国家和我市最新要求为准。
2024年12月26日
https://cz.tj.gov.cn/zwgk_53713/tzggx/202501/t20250124_6845464.html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债务〔2021〕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合规使用,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作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近期我们对中央文件规定的禁止类事项进行了梳理,更新了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近期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就进一步规范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区各部门切实负起属地属事责任,一并抓好落实。
一、严把投向领域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规定的投向领域使用专项债券,不得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类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一般性房地产项目,不得用于产业化项目,不得用于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
二、做实前期工作
拟申报专项债券的项目必须为已取得立项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且已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专项债券发行前项目应当完成可研、环评、稳评、办理“四证”等前期工作,确保债券发行后资金可以立即投入使用。
三、严禁过度包装
要做实项目收益来源,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除棚改项目外,不得完全依靠土地出让收入平衡,一般项目收益中土地出让收入占比不得超过70%。项目平衡方案应当依规合理、切实可行,严禁编造、虚增、夸大项目收益,收益测算必须有依据,严禁使用与项目无关收益进行平衡。
四、提升项目质量
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资金,专项债券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的80%。项目开竣工时间应实事求是,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应与债券期限相匹配。专项债券资金不得投向已完工项目,确保形成实物工作量。
五、加强资金监管
债券资金到位后应按规定拨付使用,避免闲置浪费,严禁滞留挪用。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及时归集,专项用于债券还本付息。
附件: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负面清单(2021年版)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一、项目申报和投向方面
1.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厅字〔2018〕33号)
2.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厅字〔2019〕33号)
3.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形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厅字〔2019〕33号)
4.严禁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财预〔2020〕4号)
5.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厅字〔2018〕33号)
6.严禁举债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财办预〔2019〕238号,财预〔2020〕94、95号)
7.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财办预〔2020〕18号、财预〔2020〕94号)
8.不得违规用作项目资本金。财金〔2018〕54号(专项债券资金可用于资本金的是: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10个领域。厅字〔2018〕33号)
9.不得安排融资平衡方案不合理不科学的专项债项目。(财预便〔2021〕8号)
10.不得安排申报不实、打捆申报无法对应到具体项目的专项债项目。(财预便〔2021〕8号)
11.严禁跨地区申报项目。(财预便〔2021〕8号)
12.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建办城函〔2019〕243号)
13.高风险地区(上年度债务风险等级评定为红色的省本级、市本级和县区)禁止类项目:一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二是除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