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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20〕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全市城建档案资料的存储、利用和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滕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桥涵、隧道、河道、水质净化工厂、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

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的线路、站场、桥梁及机场、码头港口等;

4.公用基础设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包括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档案、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等;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化、公园、苗圃、环卫设施、古建筑、庙宇、楼阁、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城市雕塑设施等;

6.城市防洪、抗震、消防、环境保护、人防、水利工程等;

7.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工程档案。

(二)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印发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规定、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相关规定,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竣工图、竣工测量、竣工验收文件和声像、缩微品、电子档案等。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三)绘制工程竣工图,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高程、座标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加强监管,促使建设工程全过程形成的档案及资料完整、准确、齐全地归档保存。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跟踪指导制度。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定期检查指导,或指派专人进驻工地。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应当同时报送一套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的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要求,电子档案应当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117)要求。

第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对于联合验收时未形成的竣工验收档案文件与备案文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第十二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改造、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暂由建设单位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损毁、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城市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凡无竣工档案或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由产权单位(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由专业部门重新绘制,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处理、地下管线测量和声像档案制作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纸质档案数字化和声像档案数字化技术,建立以全文和多媒体技术为主的全方位、多层次档案信息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保管城建档案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并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馆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查阅有关城建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目录,有计划地编纂城建档案资料,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建档案的社会利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三)制止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建档案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城建档案管理、验收、移交等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解读《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0-12-10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印发了《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20〕9号,ZZCR-2020-0010001),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一、政策背景、出台目的

《枣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