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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0〕45 号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市国资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 经委市 体改委 市财政局 市土地管理局 市国资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

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妥善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1999]28号)和全国、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拟用三年的时间,通过“双轨”、“转轨”、“并轨”三个阶段,基本解决我市下岗职工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就业机制。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2000年为“双轨”阶段,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2001年1月1日起实行“转轨”,企业新的减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此前已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出再就业服务中心;2002年底以前实行“并轨”,下岗职工全部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市场就业。
  二、经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以及实行政府救助的困难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下岗的职工,可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中心待遇;也可以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进行分流。其中:
  (一)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45周岁的下岗职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进中心标准一次性发给不超过三年的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过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
  (二)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与企业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其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一次性缴纳(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该年龄段的下岗职工在2002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件到市、区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4000元的一次性经济扶持金,并享受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不愿签协议的,按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女满43周岁、男满53周岁及以上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除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外,享受3年的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待遇;3年后仍未再就业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2年的失业保险待遇;2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不超过2年的失业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2002年12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可按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下岗职工退养安置工作的通知》(青保就办[1999]6号)规定办理退养安置,2003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退养安置。
  本通知实施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但不执行第(三)款规定。
  三、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及实行政府救助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和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欠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可一次性从变现的国有资产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生活保障费由市、区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