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06〕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工作,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范投诉行为和工作秩序,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投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或区县建委反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工程的质量投诉工作。
        第四条 投诉人对下列组织、人员在施工质量方面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市或区县建委提出信访事项,由市或区县建委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办理:
        (一)市或区县建委及其机关工作人员;
        (二)市或区县建委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市或区县建委所管理的协会、学会中由市或区县建委任命、派出的人员。
        第五条 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事故或缺陷责任方进行赔偿的,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但投诉人和责任方同意由市或区县建委调解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设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并将地址、电话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工程建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对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调解。
        第七条  投诉人反映情况时,应如实告知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事由,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详细登记。
        投诉人应遵守投诉程序和工作秩序。多人投诉的要推选代表人投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