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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道路命名工作规范》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道路命名工作规范》的通知
潍政发〔2017〕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道路命名工作规范》已经2017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道路命名工作规范



第一章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道路名称管理,提升城镇道路命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的道路命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本规范负责辖区内道路命名、更名的审核及标准地名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道路命名要严格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好找好记、彰显文化”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域范围内城镇道路的命名、更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专名、通名规则

第五条城镇道路名称词语结构由专名加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比如,潍州路,潍州为专名,路为通名。

第六条道路通名的划分:

(一)我市道路通名等级通常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为“街”“路”;二级为“巷”“胡同”。潍坊市区范围道路命名遵循传统习惯和“名实相符”原则,一般不用“大街”“大路”作通名。

(二)快速路、主次干道及其支路用街、路作通名;城镇居民生活便道及规模较小的道路可取“巷”“胡同”为通名。潍坊市区范围内,新建或规划道路名称,南北走向通名采词为“路”,东西走向采词为“街”;倾向于南北或东西的道路,按道路的倾向程度参照使用。

第七条道路专名采词的要求:

(一)区片系列道路规划名称要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二)体现丰富健康的文化内涵。

(三)反映地理特征,增强指位功能,方便社会使用。

(四)主、次干道及其以下道路不用纯数序语词。但街路网较密集的地区,允许使用主街路名称加数序派生的方法,产生小街、巷名称。即以主要道路的专名语词(或词根)作为公用专名语词或词根,并配以数序组合成专名,命名小街、巷。

(五)次要街路采用以与之相接的主、次干道专名派生命名时,一概按“从东、南”的规律。即东西走向的次要道路,采用与其东端相接的主、次干道的名称派生;南北走向的次要道路,采用与其南端相接的主、次干道名称进行派生。

第八条道路专名采词导引:

(一)以地名环境特征命名。若片区的道路名称已形成规律或特色,则新增道路的命名一般延续其规律和特色。

(二)以当地老地名命名。借助当地老地名派生命名道路名称。

(三)描述道路的地理位置、环境。根据道路所在地理位置,环境特色,采用描述的方式命名。

(四)来源于体现潍坊地域文化相关的古诗词、著作。从古代的诗词著作中选用合适的字词来命名。这种命名方式要注意所选诗词或著作要与无名路所在区域有关联。

(五)高速路因其空间结构特殊性,贯穿城区部分不作再次命名;国道、省道贯穿城区部分可适用以上要求。

(六)规划道路名称已被熟知并习惯使用的,一般不再另拟名称。

第九条道路命名禁止商业化冠名,不得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作道路专名命名道路。

第三章道路分段命名及重名调整

第十条道路分段命名的原则:

(一)道路断面形式一致且走向基本相同的一条连续道路,一般以同一名称命名。

(二)快速路、主干路及次干路的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或者有明显的自然地理实体作分界线,可以主要道路交叉口或自然地理实体为界进行分段命名(中心城区多以白浪河为界)。各段位应选择方位词(东、西、南、北)表示。表示段位的方位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