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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皖国税函[2004]3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85号)规定:《代开发票申请表》适用于普通发票的代开申请,本表启用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374号)中规定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不再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个人每次销售货物和劳务不超过200元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二、无论使用计算机还是手工代开普通发票均须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否则无效。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合计(小写)栏目。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专用章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作。
三、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已在CTAIS中代开普通发票的,要在代开发票上手工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手工注明代开发票号码;采取手工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建立分户台账,详细记录开票金额和税额,在CTAIS中汇总处理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和发票工本费。
四、由于全省普通发票集中印制尚未展开,在2004年12月31日前普通发票仍使用旧版发票代开,新版代开发票(式样见国税函〔2004〕1024号)将合并到全省统一式样普通发票种类中,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五、代开普通发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要利用新闻媒体和税法公告栏广泛进行宣传。同时做好代开发票人员的培训,并制定出行之有效的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
附件: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