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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0〕3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2-09 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威海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2023年 8月31日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8.11.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12-26规定,保留。

环翠区发展改革局、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城市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定价目录》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有关要求,综合考虑成本、企事业单位负担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经研究确定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可回收物免费,有害垃圾(生活源)、厨余垃圾暂不收费。其它垃圾(含未进行分类的混合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25元。

三、各有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8〕70号)、《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刘公岛管委会收取垃圾代运处理费的批复》(威价费发〔2001〕10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6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20-11-17
一、政策出台背景

国家、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2020年底前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垃圾处理收费也被列入“无废城市”建设重点工作,要求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以企业为试点探索出台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建立差异化收费机制,“分类垃圾免收费,混合垃圾多收费”,引导和培养企业自觉分类的责任意识,条件成熟时逐步在居民小区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城市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综合考虑成本、企事业单位负担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重新明确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可回收物免费,有害垃圾(生活源)、厨余垃圾暂不收费。其它垃圾(含未进行分类的混合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每立方米最高25元。

(三)其他事项。各有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

企事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类型

收费标准

可回收物

免费

有害垃圾(生活源)

暂不收费

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含未进行分类的混合垃圾)

每立方米最高25元


来源: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