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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月24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工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两部局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稽查局要有专人负责,抓紧抓实,务求实效。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以取得重视和支持,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力求取得更大的成效。
二、密切配合,综合治理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沟通,迅速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国税、地税机关参与的联合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研究制订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随时了解掌握、上报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相关案例,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专项整治工作中,国税、地税机关领导都要主动协调好各相关方面,经常督促检查本系统对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发现案源,公安、税务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移送,联合行动,步调一致,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协调指挥作用。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取得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支持,努力建立起各部门齐抓共管,打防、宣传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