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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文物修缮陈列制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文物修缮陈列制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7〕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文物修缮陈列制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福州市文物修缮陈列制作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福州市文物修缮及陈列制作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区纪念建筑、古建筑(含近现代典型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项目;纪念建筑、古建筑等陈列设计制作项目;以及古建筑构件和文物(文献)资料的征集等。
  第三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等文物修缮应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陈列定位准确,应力求做成精品项目。
  第四条文物修缮和陈列制作项目,采取“管办分离”形式实施管理,具体包括:(一)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成项目审查监督组,负责监督项目实施;(二)从福州市文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项目专家组,负责项目咨询、设置入围条件、研究推荐设计(施工)单位等;(三)业主单位成立项目管理建设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文物修缮和陈列制作项目,由项目专家组研究提出3家以上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报项目审查监督组审定后,由业主单位委托福州市资信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标。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涉及抢险加固工程、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第六条总额超过30万元的文物修缮和陈列制作项目,应当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文物修缮和陈列制作项目,有隐蔽工程的,应当由业主单位(甲方)、施工方(乙方)、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当场验收、签字确认工程质量。
  第七条每年从市文物专项经费中列出文物调查、论证、现场指导、交通加班等费用,用于文物修缮、陈列项目中前期调查、专家咨询论证等开支。
  第八条成立文物征集小组,负责征集具有福州特色的古建筑构件、旧木料、旧石料、福州历史名人资料、文物藏品等。通过拍卖或从其他单位征集的文物,可以提供正规票据的,由鉴定专家鉴定其真伪后确认签字。从民间征集的文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2位以上具有文博高级职称者或者具有国家鉴定资质的专家签字确认;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文物,由3位以上文博高级职称(鉴定专家最少1名)签字确认。
  第九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石碑石刻等的修缮,依工程性质,可分为以下五类:(一)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二)抢险加固工程;(三)重点修缮;(四)局部复原工程;(五)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是指不改变文物的现存结构、材料质地、外貌、装饰、色彩等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如屋顶除草勾抹;局部揭瓦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加固;庭院整顿清理、室内外排水疏导等小型工程。此类工程由管理或使用单位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抢险加固工作,是指建筑物、石窟岩壁以及壁画、造象、石刻等发生危及文物安全的险情时所进行的支顶、牵拉、堵挡、加固等抢救性措施。此类工程应当在技术检查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