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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比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比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2〕4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属各比照单位:

为做好我厅“比照办”负责的比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比照范围和比照对象

(一)比照范围:根据省委会议纪要〔2006〕45号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74号精神,比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为:1.2006年6月30日从原省人事厅转到原省劳动保障厅“比照办”管理的原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省属企业单位;2.从比照单位分立出来的新单位;3. 2006年7月1日后改制转企的省属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经省政府同意参保的单位;4.经省政府批准列入比照的单位。

(二)比照对象:比照单位中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已明确待遇调整仍由省工改办负责办理的退休人员除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比照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比照内容

“比照办”原则上只受理比照单位中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和变动管理、养老金待遇核定及调整审批。

三、比照单位职数管理

(一)比照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职数,按2006年6月30日原省人事厅转到原省劳动保障厅“比照办”时的实际配备数作为控制数;2006年6月30日后转企改制的比照单位,以列入比照时的实际配备数作为控制数。

(二)比照单位各职级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省属企业负责人比照厅级干部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核定待遇的,须先经省委组织部审核确认。

非省属转企的比照单位,在列为比照管理之前已享受厅级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按原职务工资标准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待遇核定;在列为比照管理之前已接收的师级或相当于师级军队转业干部,可按闽政〔2006〕40号等文件规定,比照转业时部队原职务和职级工资标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核定待遇。

2.比照单位正处、副处、正科、副科,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助理级职称,以及高级技师、技师职数,原则上以列入比照时各岗位的实有比照人数作为控制数,今后比照人员职级调整变动,由“比照办”在职数控制数范围内相应调整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3.科员、技术员、技术工三级、技术工四级、技术工五级、普通工由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任用后,“比照办”按其实际任职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核定待遇。

(三)本通知下发后,比照单位出现合并、分立、重组、关闭或撤销等情形时,按以下办法进行职数管理:

1.比照单位合并的,职数控制数可合并使用。

2.比照单位分立的,以分立时分出的实有比照人数及其相应的职务职数总额作为该分立单位使用的职数控制数。

3.比照单位重组后设立集团的,集团总部按设立时调入的实有比照人数及其相对应的职务职数总额作为集团总部的职数控制数,调出单位的职数控制数相应减少;或由集团(总部)征得各下属比照单位同意后,将下属比照单位所有职数控制数统一管理、统筹调剂使用。

4.比照单位关闭或撤销等单位主体消亡时,其比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也同时取消,不得转由其他单位使用。

四、比照人员岗位变动管理

(一)同一序列内变动工作岗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比照人员在管理序列、专技序列或技术工人序列等同一岗位序列内晋升或降低职务(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并符合比照单位职数管理规定的,可按新任岗位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二)跨序列变动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