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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06〕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
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时,应事先按有关规定办理引进人才的身份认定手续,以保证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各级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任、调任公务员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任职回避和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急需补充公务员的,应在规定编制、职数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首先考虑从其他机关相近专业公务员中转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不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调任人选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从事业单位调任以上职务人员的,应在单位担任同级别职务一年以上。调任机关应当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四、省属和中属在闽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补充工作人员,(含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