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征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19〕38号
各区医保局、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市医保局、市人社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19〕2号)有关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为进一步做好两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0号),符合条件的内部退养人员,按规定可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内部退养期间发生的生育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