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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劳社文〔2005〕3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单位正常申报缴费的,其费款所属时期(间)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规程》表25)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规程》表26)上的填发日期;参保单位申报欠费补缴(包含年度结算补缴、稽核补缴,下同)、缓缴补缴和政策性补缴的,其费款所属时期(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上的“税款所属时期(间)”。
参保单位欠费补缴、政策性补缴的费率按现行费率执行。
参保单位办理欠费补缴的,应在补缴次年填报《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规程》表53)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补缴分解手续并补建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