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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3.11.29                                    辽税明电1993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3)052号传真电报转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要求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将此项工作结合全省的清理整顿税务登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一并进行,并务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结束。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各市税务局要迅速组织力量,精心安排,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具体的指导、组织和实施由征管科(处)负责,在工作中对不明之处,及时与省局征管处勾通。

二、为保证广大纳税人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认定手续,各市税务局应与各新闻机构及时取得联系,相互配合,将有关规定尽快晓喻纳税人,以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认定工作有清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