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2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公布2022年西海岸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2月12日)规定,保留,继续实施,直至有效期届满或出台新文件等原因失效。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暂行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是指在西海岸新区内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托管对象),委托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以住所托管企业依法登记的住所作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或者合伙企业经营场所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在西海岸新区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住所托管企业及托管对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不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业务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住所托管企业的登记规范
第四条 根据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要求,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应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统一规范为“青岛****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二)主营经营范围为“商务秘书服务”;
(三)住所(经营场所)应符合《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取得相关行业资质,名称可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经营范围应含有“商务秘书服务”。
第五条 拟申请住所托管企业的,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住所托管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报材料齐全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主体信息等有关情况函告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岛支行、住所托管企业的所属镇街等相关部门。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对申报主体登记的住所是否符合托管条件、申报主体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劳资纠纷、偷逃税收、不良贷款及其他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核查,并反馈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相关部门异议的,依法为申报主体办理相关手续,申报主体成立住所托管企业后,即可开展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业务。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制作《住所托管企业名录》在西海岸新区政务网公示。
第三章 托管对象的入驻和登记
第八条 托管对象应当委托《住所托管企业名录》载明的商务秘书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
第九条 托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登记:
(一)青岛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的;
(二)经营范围含有与企业登记相关的许可项目,依据相关规定不宜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以住所托管方式依法已经取得前置许可的除外);
(三)有股权冻结、法院查封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