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25〕2号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全面释放市场资源,有力推动“一址多照”改革向纵深推进,进一步激发投资创业活力,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是指在西海岸新区内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托管对象),委托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以住所托管企业依法登记的住所作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或者合伙企业经营场所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在西海岸新区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住所托管企业及托管对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不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业务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住所托管企业的登记规范
第四条根据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要求,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应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统一规范为“青岛****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二)主营经营范围为“商务秘书服务”;
(三)住所(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省级及市级部门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取得相关行业资质,名称可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经营范围应含有“商务秘书服务”。
第五条拟申请住所托管企业的,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住所托管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征信报告。
第六条登记机关受理申报材料齐全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主体信息等有关情况函告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税务局、住所托管企业的所属镇街等相关部门。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对申报主体登记的住所是否符合托管条件、申报主体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劳资纠纷、偷逃税款、失信行为进行核查,并反馈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相关部门异议的,依法为申报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制作《住所托管企业名录》在西海岸新区政务网公示。
第三章托管对象的入驻和登记
第八条托管对象应当委托《住所托管企业名录》载明的商务秘书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
第九条托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登记:
(一)青岛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或已备案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范围含有与企业登记相关的许可项目,依据相关规定不宜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以住所托管方式依法已经取得前置许可的除外);
(三)有股权冻结、法院查封等情形的;
(四)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登记机关或其他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托管的企业。
第十条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在登记时提交《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所托管经营承诺书》,承诺“在托管期间内仅进行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方可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住所托管企业应当与托管对象签订托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服务的内容;
(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六)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托管对象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其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协议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托管对象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为:“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室(席位)(由××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托管)”。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