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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3〕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32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8.05.28

各市农业农村局,各处(室、组)、厅属各单位: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对《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8日



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农村部《蚕种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柞蚕种包括母种、原种和普通种(一代杂交种)。

第四条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生产、经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六条  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等。

第七条  申请原种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繁育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具备有效预防农药、化工等污染的保证措施。

(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柞林)。

(三)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养蚕室、制种室、催青室(保种室)、附属室及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等。

(四)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2名)。

(五)有完备的质检室和检验设备、仪器。桑、柞蚕种检验条件分别满足“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柞蚕种质量”(NY/T1625)的要求。

(六)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第八条 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桑蚕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二)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稳定安全的原蚕饲养基地。

(三)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养蚕室、制种室、催青室(保种室)、附属室及配套设施设备、仪器等。

(四)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完备的质检室和检验设备、仪器。桑、柞蚕种检验条件分别满足“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柞蚕一代杂交种”(NY1092)的要求。

(六)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第九条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应当具备与冷藏、浸酸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附件1)。

(二)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情况报告,主要包括申请者技术力量、桑园(柞林)、场地、设施、仪器、蚕种生产及质量保证制度等情况;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主要包括蚕种冷藏库房、浸酸场地、设备仪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

(三)《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