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教规〔20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2023年12月29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8.01.30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中共青岛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及政策文件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按时移交幼儿园,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 市、区(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定期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要求,落实各区域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位置及规模。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确定居住区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规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就配套幼儿园项目方案征求同级教育部门的意见,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与居住区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
第八条 独立建设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