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土资字〔2015〕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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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地勘主管部门(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浪费,促进地质找矿突破,根据《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1日
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浪费,促进地质找矿工作,根据《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未完成批准的项目设计的主要工作量,需提前结束勘查工作的情况。凡申请提前终止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开展工作,确保施工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项目提前终止申请:
1.受外部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
2.开展一定地质工作(基础地质工作已完成并进行了少量工程验证)后发现,以往地质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地质资料,项目确无进一步工作价值,或工作价值较小,无法完成目标任务,或主要勘查工作量无法实施的;
3.因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四条 项目需要提前终止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以正式书面文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提前终止申请,并附具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申请表(附件1)和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说明(附件2)。
第五条 申请提前终止的项目,要对原设计中对地质情况的认识与目前实际情况存在的差异进行评价,以便总结经验,提高项目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