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建筑〔2018〕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建法〔2018〕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厦建规〔2021〕3号-法)规定,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农民工欠薪投诉、信访涉及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书面移交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单位遵守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记录企业信用行为等措施,对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厦建规〔2022〕2号-法)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建设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18年9月12日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全面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解决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财建〔2017〕62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劳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该劳务企业应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劳务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以及与以上除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外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第四条 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其中,支付形式必须采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方应按《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16〕130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7〕47号)的要求落实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和办理就业登记。用工单位结合实名制管理及考勤信息,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专用账户设立
第六条 凡在厦门承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应设立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承接劳务分包的劳务企业应设立劳务分包企业工资专户。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可以以企业为单位设立工资专户,并按工程项目设立子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也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工资专户的名称应为开户单位名称加“工资专户”字样,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的,账户名称应加注项目名称,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第八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本项目子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还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本项目子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开立工资专户时,除按账户管理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同一个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只能开立一个工资专户。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和劳务企业工资专户应在开设专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章专用账户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月平均人工费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月平均人工费是指工程价款中人工费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的金额。人工费总额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承包企业提供人工费用数额确定,且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其中独立发包的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人工费总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7%。上述人工费总额占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的最低限额如有变化,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每月10日前应将月平均人工费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
第四章工资支付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分包企业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双方应签订工资代支付协议;
(二)分包企业通过其工资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开户银行应就分包企业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订立三方协议。总承包企业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将人工费从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按时拨付到分包企业工资专户。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第(一)种方式代发农民工工资。
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第(一)种方式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本市注册的劳务企业的,不得由劳务企业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劳务企业必须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按收到的月平均人工费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牵头组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组成,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相关维权事宜。
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企业(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的)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加盖本企业公章后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审核确认,于每月15日前由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对用工不超过15天的临时用工,其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核定后,按要求委托开户银行代发工资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总承包企业须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将每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考勤信息、应发工资信息于次月15日前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金额不足以支付上一个月工资时,总承包企业应补足资金,以保证工资专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月平均人工费超过15天时,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向负责监管该项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劳务企业的工资专户开户银行须在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劳务企业工资专户将工资支付至农民工个人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资专户收款和付款金额数据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汇总及明细数据。
第五章专用账户撤销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总承包企业须在施工现场对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同意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开户银行按程序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后,专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企业账户。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撤销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支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撤销后,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账户支付。
分包企业工资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