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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厅《关于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厅《关于〈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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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军区:

  根据国发〔1981〕8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国发〔1983〕78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高教厅《关于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将为造就和选拔我省四个现代化建设所需的专门人才开辟广阔的道路,是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奋发自学的重要措施。这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新工作,各地必须十分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应抓紧拟订实施细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的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速培养和选拔四化建设所需的各种专门人才,提高我省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鼓励广大干部、群众走自学成才的道路,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是发展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精神,制订了《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这个办法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上报审定,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福建省高教厅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了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学习进取精神,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培养和选拔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推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特制订暂行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

  全省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根据本省情况,制定具体考试办法;按照人才需要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按照统一的考试标准审定、公布考试计划;指导群众自学;组织考试工作,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对已经批准和教育部同意备案、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组织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高教厅。

  各地(市)、县(区)暂不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有关工作可增配少量专职或兼职人员,由各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招办公室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宣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办法和规定,接纳报名,主持考试等。

  二、主考高等学校

  主考高等学校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它的任务是:制订开考专业的考试计划和各门课程的自学大纲;对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环节提出学习要求;选定各科教材,编写自学指导书;负责命题、阅卷;在毕业证书上副署用印。

  主考高等学校要确定一位校(院)长和教务处长兼管此基本项工作,并根据各自任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在教务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考试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属于我省常住人口,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者,不受学历、年龄限制,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考试。

  全日制学校和经国家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各类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

  病残人员报考,要报考适宜本身工作的专业。

  某些专业,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试行在专业对口的部门、人员的范围内,组织自学考试。

  四、报考手续

  报考人员应持报考证明信件(职工和待业人员持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证明,农村人口持人民公社或乡的证明,现役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在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