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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优策网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附件1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2〕71号)的精神,自2012年10月1日起,安徽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正式运行。为保证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普通发票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种类

(一)交通运输业

1.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新版“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实行简易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和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选择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对符合申请企业衔头发票条件的纳税人,若上述票种无法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可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

二、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扩大该发票的适用范围,新增现代服务业使用。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扩大该发票的适用范围,新增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时使用和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使用。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76*127,卷式):扩大该发票的适用范围,新增交通运输业使用。

(四)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190*105,手填式):扩大该发票的适用范围,新增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使用。

(五)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180*76  平推式):专用于交通运输业中的客运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客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本票作为衔头发票申请使用。本票有“一个条形码”和“二个条形码”2种,纳税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44*127  卷式):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如出租车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两联,175*77):仅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他行业不允许使用。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八)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三联,190*101.6):适用于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业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