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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9〕185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是风景名胜资源大省,已形成世界遗产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体系,对打造海峡西岸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具有重要作用。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擅自出让或变相出让了景区门票专营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景区管理薄弱、资源破坏和国有资产流失。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资源是珍稀的、脆弱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护放在首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促进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禁止出让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门票,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世界遗产、风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