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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2〕71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明确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11日


《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地勘项目)管理,明确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依据《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地勘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实施管理、野外验收、成果验收等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技术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立项论证

第三条 省级地勘项目立项论证按照初步筛选、专题研究、论证评审等程序开展。
1.初步筛选。对年度项目立项建议书,按照立项指南要求,淘汰不符合立项方向、属市县事权负责、与以往地质工作重复等立项建议,形成初步项目库。
2.专题研究。依据立项指南,围绕国家及省重大战略实施、战略性矿产找矿、地学科研等方面,组织专家分专题研讨,补充完善相关项目,形成待论证项目库。
3.论证评审。组织专家对待论证项目库中项目的立项依据、工作部署、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预期目标等进行详细论证,打分排序,符合条件的纳入年度省级地勘项目库;依据省财政下达的资金预算,提出本年度项目安排建议。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专家论证形成的项目安排建议确定年度项目安排。因资金限制未能安排的优质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并优先考虑安排。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项目任务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20日内,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编制项目设计书(以下简称设计),并完成设计初审,报送技术指导中心。设计初审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厅属事业单位及省内无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由本单位出具设计初审意见。
第六条 设计的主要内容: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绿色勘查、绩效目标、经费预算、预期成果、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设计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工作范围应与项目任务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一致,原则上不得调整。个别确需调整的,应向技术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技术指导中心审核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意。
第八条 技术指导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设计进行审查,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反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设计审查后15日内,完成设计修改并通过专家组复核,报技术指导中心。技术指导中心形成设计评审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复。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批复的设计等按期完成项目实施。野外实物工作量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进行预估研判,确实遇到不可抗力、施工技术难题等影响项目进度的情形时,应在出现问题7日内向技术指导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和延期申请。
第十条 省级地勘项目要按照野外项目部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施工场地,施工现场要体现“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级地质勘查项目”标志、标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加强项目施工现场、野外作业、野外交通等关键环节安全风险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相关应急处理措施,提升野外安全保障能力,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我省《绿色勘查规范》,全面落实绿色勘查要求,优先采用先进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和新设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和影响,实现绿色勘查。
第十三条 技术指导中心于每年6月中旬,会同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上年度部署项目的中期调度,汇总项目进展及资金支出情况,形成中期调度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中期调度情况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 地勘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须提前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立即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并于7日内向技术指导中心提出终止申请。经技术指导中心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程序完成后续工作,30日内向技术指导中心提交项目地质工作报告和决算审计报告。

第五章  野外验收

第十五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省级地勘项目,应在政府采购合同、批复的项目设计等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野外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内,向野外验收组织单位提交野外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野外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野外验收申请后15日内完成野外验收,验收时邀请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织单位应及时将野外验收意见报送技术指导中心,并抄送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中心将野外验收情况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野外验收情况拨付相应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