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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海渔规〔2024〕2号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响“海上福州”国际品牌,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优化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和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的通知》(闽农经〔2024〕4号)、《福州市农业局 福州市林业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和家庭农场优质场认定工作的通知》(榕农综〔2024〕141号)文件精神,对《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榕海渔〔2021〕16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将《实施方案》中所有“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渔业类)”表述,修订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优质社(渔业类)”;涉及《实施方案》第三点、第五点及附件2、附件5共计4处。

本通知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s://hyj.fuzhou.gov.cn/zfxxgkzl/gkml/gfxwj/202409/t20240910_4890927.htm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海渔〔2021〕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榕海渔规〔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海渔规〔2023〕12号规定,榕海渔规〔2023〕12号印发的《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据。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响“海上福州”国际品牌,根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海渔〔2021〕150号),特制定《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7日

(联系电话:83536732)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响“海上福州“国际品牌,根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对象

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从事海洋与渔业相关生产的企业(含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市级渔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特色农产品节庆主体活动)等。

二、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1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修改。

三、奖补标准和范围

1、品牌农业(渔业类)奖补

1)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渔业类创建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奖励资金用于品牌申报、宣传等,具体使用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定;

2)对新获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渔业类)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开展规范化建设、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组织实施渔业标准化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培训、信息化建设、生产环节的设备购置和设施建设,以及科技成果推广等;

3)对县(市)区政府联合市海渔局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每场奖励不超过30万元。活动要以加强当地休闲渔业产业发展、打造当地特色渔业品牌及知名度、促进当地渔业生产销售为目的。

2、渔业展会奖补

1)对参加海峡(福州)渔业周·中国(福州)国际渔业博览会展位占地4个标准展位(36㎡)及以上的,给予展位费80%的奖励;通过特装验收的,每个标准展位给予2500元特装费奖励,且每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和特装费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组织主题活动的(展位占地20个标准展位及以上,并由组委会确认,通过验收)再奖励10万元,每家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在福州举办的获得国际认证的国家级渔业展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参加市级统一组织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展位费80%的奖励;

3、福州金鱼品牌建设

1)在公共场所开展金鱼展示活动:金鱼相关企业、社会团体进入公园、景区、特定场所等公共场所开展金鱼展览展示活动,展示时间4天以上、品种超过10种(缸)、数量超过100尾的,给予每场2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一年最多奖励两场;

2)在特定公共场所连续展示达到一年以上:在特定公共场所连续展示达到一年以上的,每缸(20尾以上,缸长2米)每年给予奖励4万元;

3)打造城市金鱼展示馆:鼓励企业或社会团体打造城市金鱼展示馆,按店面租金30%给予补助,单个店面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4)在重要公共区域设立福州金鱼宣传广告牌:在重要公共区域设立福州金鱼宣传广告牌的,按投资额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上述项目应在前一年申报截止时间至当年831日期间完成或获得荣誉称号(具体时限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举办海峡(福州)渔业周及渔业品牌宣传推介活动经费、开展福州金鱼品牌宣传活动经费等留市资金和其他资金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及市级财政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安排。

四、申报程序

1、市海洋与渔业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县(市)区渔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申报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和验收等程序。

2、县(市)区渔业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有必要的组织开展核验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背景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831日前(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联文向市海渔局、市财政局申请奖补资金。项目所在地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海洋与渔业提出申请。

3、市海渔局对申报材料开展审核以及专家评审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并将分配方案的相关信息在市海渔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报批。

4、市财政局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会同市海渔局将资金下达县(市)区。

  5、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需要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渔业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报县(市)区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胶装成册,一式三份,报送申报材料时需随附申报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1、《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项目申报表》《企业海洋与渔业品牌建设项目汇总表》;

2、申报材料总目录(标明各张表格、文件及所有附件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信用承诺书;

5、经福州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选入库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6、按照项目申报类型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