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福利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1998〕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财政局,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国家机关的福利工作。适当解决国家公务员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本市国家公务员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费提取标准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其他国家机关,下同),按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总额的3%提取,由市级财政拨付。区县(市)提取比例自行确定。
二、福利费的使用范围
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公务员个人生活困难,适当补助集体福利事业。
(一)公务员个人生活困难补助
1.解决因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公务员家庭生活困难;
2.适当补助在职公务员按规定经批准疗养、休养的费用;
3.适当补助身患严重疾病的公务员;
4.酌情解决公务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葬费;
5.解决公务员本人的其他特殊困难。
(二)集体福利事业补助
1.机关医务室、理发室,浴室等的简易设施购置;
2.机关托儿所、幼儿园经费的必要补助;
3.慰问患病、受伤人员的必要开支;
4.其他需要适当补助的集体福利开支。
三、福利费的补助原则
公务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掌握。困难补助是指对公务员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