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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2〕1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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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和村集体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作出新的贡献。

  二、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加强教辅材料征订、学生就餐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教辅资料征订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

  三、进一步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要完善实施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从2013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额确定,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一年筹劳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筹劳要按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数量,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自愿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不得超过每个工日50元。要规范组织实施。完善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推动监管信息化。加大验收检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等督查力度。要推进奖补工作。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深入治理农民负担突出问题

  要开展重点领域治理。加强审核监管,防止向村级组织乱收费、乱摊派。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摊派发行出版物。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