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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和《厦门本岛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厦门岛外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三、成立我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四、各区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教育、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同步做好住宅小区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工作。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旧城改造、村庄改造的建设方案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将应该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办学规模和校舍面积等具体要求作为规划审批的前提条件,并要求学校选址符合有关法规和建设标准。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征求市、区教育部门意见。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规划出扩建教育用地,用于邻近幼儿园的扩建。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还。重新确定的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原有规划用地面积。

  六、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设计条件”,将招拍挂出让用地内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纳入建设项目一并公开出让,同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幼儿园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留划拨、与出让宗地同步代建等条款。幼儿园委托代建合同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或各区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应明确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性质、规模、资金、建设时间、产权移交方式等有关事项。委托代建合同作为规划许可、权属登记的附件,同时抄送所在区教育部门。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一并办理划拨用地供地手续。

  七、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管理与立项审批。新建住宅用地为商住小区的,其配套幼儿园纳入商住小区项目由发改部门备案;新建住宅用地为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的,其配套幼儿园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项目由发改部门立项审批。

  八、建设部门负责财政投融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幼儿园建设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邀请所在区教育部门参与审核幼儿园设计图纸;在园舍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幼儿园建成后,建设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九、教育部门应主动参与发改、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与设计;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幼儿园竣工验收;积极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回购移交、产权申办、管理使用等工作。

  十、财政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的相关建设、回购资金的审核和落实;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管理水平。

  十一、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建设标准、抗震设计规范、验收标准等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验收,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确保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区教育部门,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单,由区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十二、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