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发改价格〔20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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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交管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税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7月6日经市十六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附件
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22〕14号)、《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建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和《
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2021年第80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经营者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福州市辖区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相关收费政策的解释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检查。公安、规划、城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由市、县(含履行县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制定。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含履行县价格管理权限的区)发改部门具体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