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京卫食品〔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保留
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14日
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保健食品除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向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公开承诺。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核对、接收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标准内容应包含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指标和检验方法。
第六条 企业标准代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四位年代号),其中企业代号应能反映所在行政区。
第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在线办理,企业登录“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填报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并对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材料后,对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不齐全的,在系统中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
(二)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在备案范围;
(三)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材料及其内容齐全的予以接收。
本条办理时限一般为1个工作日,核对备案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收材料后即时完成备案登记,在标准文本封面标注备案登记号,即时公开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登记表,供公众免费查阅,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下载。
企业标准修改备案、备案延续、备案注销等事项均即时公开。
第十条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号的编排格式:(北京市国标行政区划(区)代码)(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个工作日前提交延续备案登记表办理延续。逾期未办理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注销其备案号。
企业提出注销企业标准备案的,备案号自动注销。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进行修订重新备案,并按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