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日照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日国资发〔2022〕12号
市属各国有企业:
《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已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国资委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2016〕63号)、《
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日政办字〔2020〕42号)、《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交及分类处置工作规程(试行)》(日国资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参照《
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鲁国资〔2022〕4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日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含子公司),按照市国资委和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相关制度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人,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或审核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委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二)主管(分管)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主管负责人),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受理、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报告和核查方案等。
(三)违规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追责机构),负责按照问题线索查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四)问题线索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核查组),由市属国有企业组建的以追责机构为主,相关部门、子企业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人员等参加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核查工作,形成核查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 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从严控制问题线索及查处工作信息知悉范围。严禁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问题线索和资料,严禁泄露查处工作情况。
第七条 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查处工作人员是问题线索涉及人员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情形的,不得参与查处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问题线索涉及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受理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
(一)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并移交的问题线索。
(二)外部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工作中发现并直接移交或通过市国资委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企业法律、风险、合规、财务、投资、运营及内部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并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各级子企业发现报告的问题线索。
(五)信访举报、12345热线、媒体报道及社会公共信息等反映的问题线索。
(六)其他有关问题线索。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以下简称管理台账),对受理的问题线索经主管负责人批阅后,由追责机构统一编号,登记入账,全流程跟踪记录办理情况,及时更新,办结后予以对账销号。
第十条 管理台账记录以下内容:
(一)问题线索来源:包括移交、报告主体,移交、报告时间和方式。
(二)问题线索概述:包括问题线索简称、涉及企业名称及级次、发生时间,问题类别、违规情形及政策依据,资产损失程度或不良后果情况,涉及责任人员。
(三)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包括办理人员,各办理环节起止时间、办理结果等。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问题线索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需要,制定初步核实方案,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初步核实方案包括核实内容、范围、方式、工作组织、时间步骤、其他工作安排及内容。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安排2人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初步核实,通过与移交、报告主体沟通,听取涉及企业及其上级企业情况介绍,与相关人员谈话,查阅文件资料,要求作出书面说明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线索反映问题的基本事实。
(二)涉及企业的股权结构及管理层级情况。
(三)涉及责任人员及相应干部管理权限情况。
(四)资产损失程度及其他不良后果初步测算情况。
(五)违规问题情形及适用的追责条款,是否属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
(六)移交、报告主体等有关方面的办理建议意见等。
(七)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就同一事项的处置情况。
(八)其他需要初步核实的内容。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一般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可以书面申请延长一次,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初步核实结束后,应当形成初步核实报告,说明工作开展情况及初步核实结果等,并提出工作建议。初步核实报告应由全体参与初步核实工作的人员签名。
第十六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未发现因违规经营投资应当追究责任的,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了结。予以了结建议呈批前,应当听取移交、报告主体意见。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七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事实或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提出分类处置建议,报经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类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市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向市国资委作出报告。
(二)属于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追责机构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三)属于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可以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及责任追究。
(四)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五)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向相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报案。
(六)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等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范围的问题线索,移送企业有关部门。
(七)其他处置方式
属于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和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涉及市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按程序报经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分类处置建议报经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相关问题线索,以报告、通知或移送(交)函等形式,按程序移送,完善交接手续。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问题线索核查前,应当制定核查工作方案,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核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核查企业情况。
(二)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线索。
(三)需要认定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情况及责任人。
(四)核查组组成、分工和工作纪律要求。
(五)核查步骤及方法、时间安排、经费预算。
(六)其他核查工作内容及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对市国资委移交核查的问题线索,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相关核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工作,提供审计、评估、鉴证和法律意见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核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问题线索对应的违规责任追究情形。
(二)确定造成的资产损失金额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三)倒查在决策、实施、监督等环节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查清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原因。
(四)对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划分,认定相应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五)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开展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核查取证:
(一)听取被核查企业汇报,要求企业作出说明。
(二)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请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
(三)查阅复制文件、账簿凭证、会议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
(四)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核查措施应当有2名以上核查组工作人员参加,并形成谈话记录、工作底稿等,记录核查工作过程、核查结论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谈话记录应当由被谈话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被谈话人无故拒绝签字的,核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工作底稿应当履行核查组内部复核程序。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人签名、被核查企业盖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员,有证据证明违规问题明显的,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可以采取以下限制措施:
(一)对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