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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关于继续执行《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继续执行《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教规〔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2023年12月29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5.12.30

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评估,青岛市教育局研究决定《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青教规〔2020〕3号)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



附件: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教规〔2020〕3号)



青岛市教育局

2022年12月6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教体局,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1日



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学校师德建设主体责任,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文件,结合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单位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及其所在单位(以下统称中小学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廉洁从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含异地)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五)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六)其他有偿补课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第三条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警告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一)存在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二)任职期内再次顶风违纪实施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被查实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接受调查时态度恶劣、隐瞒实事、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所得的;

(七)其他师德失范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与影响的。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配合调查,如实说明相关问题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八条 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最美教师等荣誉获得者参与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的,由主管教育部门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称号及待遇,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见习期、试用期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经查实并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学校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三)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会时,应按规定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四)学校按照处分决定权限,经学校办公会或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