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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编办关于印发《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编办关于印发《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财综〔2017〕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精神,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依据现行政策,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按其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明确相应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增强服务意识,激发内在活力。

——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注重规范操作,鼓励竞争择优,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坚持统筹协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经费保障、机构编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形成改革合力。

——坚持稳妥推进。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给予必要的支持政策,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坚持上下联动。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程,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

(三)目标任务

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购买机制,规范预算管理,推进绩效评价,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到2020年底,全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二、准确把握不同类型的分类定位

按照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明确相关要求。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批复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剥离行政职能改革后,应当根据新的分类情况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条件逐步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支持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

(五)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分类明确后,再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一)梳理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梳理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后形成清单,并对清单中适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服务予以明确,尚未纳入我省指导性目录服务事项的,经同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省财政厅和省委编办,申请纳入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前提和依据。

(二)采取灵活规范的购买方式

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业务需求,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根据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资金,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购买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服务。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如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继续实行。项目实施时,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事前公示的,应按要求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自行采购方式实施。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合理控制采购价格,主动接受相关监督,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鼓励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鼓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改革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供给方式

在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行政主管部门将购买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有关服务支出纳入部门本级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相关服务事项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化管理,不再通过专项经费等途径拨付给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对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审核批复,同时不再安排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相关事务预算。2020年底前,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的经费要全部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四)政府购买服务与人员编制相互协调

为避免既买服务又养人,两头出钱的情况,政府新增公共服务并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纳入事业单位编制保障,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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