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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发改外经〔2015〕4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支持我省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推进外债管理改革进程,我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发改外资〔2015〕933号),制定了《福建省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支持本省境内机构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解决资金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发改外资〔2015〕93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本省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向境外机构和个人筹借的、以本外币表示的1年期以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境外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境外自然人贷款、国际融资租赁、中长期出口信贷等。

  本办法所指本省境内机构,是指注册于本省的非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事业法人实体,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省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资金须用于实体经济,支持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和境外投资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试点及其管理程序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授权额度范围内审批本省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申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年度授权额度范围之外,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注册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企业及其母公司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本省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其中,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省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境外资金提供方基本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二)借款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审批、批准或备案情况、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期等;

  (三)申请借款的规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资信情况,申请借款的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所涉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