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改建、扩建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不得建设。
建筑物的修缮改造(含外部装修),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既有住宅、商业加装电梯除外)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建筑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1)建筑底层架空公共开放空间仅作为优化小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的公共休闲场所,不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2)建筑底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时,除了电梯、楼梯门厅、门卫、信报间等必要设备使用空间外,全部架空,不进行围合,并设置室外居民休闲、健身设施的空间。
(3)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4)建筑底层经批准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的,建筑层高不低于3.6米,该部分计入建筑层数,其高度计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设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应与场地及周边地形地貌、现状建筑、道路等要素相协调。用地出入口应与城市道路合理衔接,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数量、宽度等应满足有关规范、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新建项目规划出入口宽度一般不得大于20米(住宅区、商业区项目出入口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住宅主出入口宽度原则上不大于18米、次出入口不大于10米,商业地块出入口原则上不大于10米,并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其它类型项目出入口设置情况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确定)。
用地内道路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的原则,宜采用人车分流的方式。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要求。用地内道路的宽度、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等应满足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用地内绿地等开敞空间宜集中设置,并适当考虑与城市绿地等开敞空间相衔接。
第十二条 建筑群体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建筑关系,营造前后进退、高低错落、疏密有致的舒朗型城市空间形态。沿街住宅建筑应避免大面积采用行列式布局。
第十三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理念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打造绿色、生态宜居宜业城市,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
第十四条 将中心城区内北二路、北一路、济南路、黄河路、府前大街、南一路、西四路、西三路、西二路、庐山路、东青高速路、东一路、东二路、东三路、胶州路、胜利大街、东四路等道路两侧、广利河两侧以及大型公园、广场、商圈周边作为建筑景观重点控制区,控制区内新建建筑亮化方案与建筑方案一体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建筑景观重点控制区内新建住宅外立面应“公建化”处理;新建公共建筑外立面应采用石材、金属合金板、面砖等高档墙体装饰材质,打造现代建筑。
第十五条 中心城区划分为湿地城市综合风貌区、高新产业风貌区、石油都市风貌区、黄河水城风貌区。
其中湿地城市综合风貌区(东青高速-登州路),以大气简洁、时尚精美的现代主义建筑风格为主,彰显水城、湿地城市特色。
高新产业风貌区(登州路以东),突出高科技、高效生态特色风貌。
石油都市风貌区(东青高速以西),体现胜利精神内涵下的
生态宜居城区,结合石油文化印记,注入新的活力,引领城市风貌特色提升。
黄河水城风貌区(垦利城区),整体风貌与沿黄人文魅力带相融合,以黄河滩区、白鹭湿地广袤风光融合的清新精致风貌为主。
结合我市海陆交汇、黄河入海的城市地域特色,建筑风貌整体以大气、简洁、质朴的现代主义风格为主,外立面色调以浅黄色、米色等浅色系为主,彰显“城在湿地中、湿地在城中”的总体风貌特色。
第十六条 新建 8 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采用坡屋顶形式,屋顶太阳能采用嵌入式布局,层数为 9 层及以上的住宅一般不宜采用坡屋顶。
提倡屋顶绿化,加强第五立面设计。
坡屋顶作为生活使用空间的,应按要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十七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日照、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自然保护区、航空、国家安全等要求。
新建住宅以多层、高层为主,建筑高度与周边既有建筑相协调且不超过 55 米。
一般区域内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规划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上沿。坡屋顶建筑起坡角度不大于30度的,建筑高度自建筑物规划室外地坪计算至檐口上沿;坡屋顶建筑起坡角度大于30度的,建筑高度自建筑物规划室外地坪计算至屋脊上沿。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一)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 1/4 者。
(二)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十八条 关于建筑标准层层高超常规情况下的计算规则:
(一)当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居住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二)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上述建筑的门厅、大堂等公共部分,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确因功能需要的,层高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九条 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核算。
第二十条 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功能及所处区位合理确定。沿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鼓励采用点式或短板式平面设计。高层点式住宅主体面宽不宜大于 35 米,板式住宅主体面宽不宜大于 55 米。多层住宅主体面宽不宜大于 65米。
第二十一条 空调室外机搁板、排水管道、太阳能设备等构件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适度遮挡。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住宅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住宅项目围墙,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镂空式围墙,高度不应大于1.8米(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类项目不应小于2米),底部0.4米宜采用实墙。商业、办公用地不得设置围墙。鼓励对现有围墙开墙透绿。
围墙标高以项目室外场地设计高程为起算点。项目用地内规划室外场地、道路平均高程按照不高于周边城市道路控制点高程0.5米,且不低于0.2米控制。周边城市道路已建成的按现状高程,周边城市道路未建成的按规划高程。基地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出入口的,取平均值。
四层叠拼住宅建筑可在底层设置庭院,庭院需按住宅建筑成栋布置,不得分散布置,不得设置侧向(山墙侧)庭院,庭院形态应规整有序。庭院围墙(墙垛最高点)绝对总高度不高于1.2米,底部0.25米采用实墙,0.25米以上部分不得采用实墙,庭院围墙高度起算点以庭院周边小区内道路平均高程为计算点。
在考虑满足绿地率、解决高空坠物安全问题等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庭院设置要求(具体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庭院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第二节 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最近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侧向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具体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遮挡建筑物外挑阳台、走廊、屋顶挑檐等对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形成日照遮挡的,应当按其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疗养和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二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南北向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正向间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南北向住宅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安全等标准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南侧遮挡建筑为6层及以下住宅或18米及以下非住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1.7 倍,同时需满足所有南向房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累计不小于3小时规定。
2.南侧遮挡建筑为7层及以上住宅或18米以上非住宅建筑的,需满足所有南向房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累计不小于3小时规定。
(二)南北向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正面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安全等标准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疗养和病房楼半数以上(以栋为单位)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其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4.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在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小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建设申请人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申报项目以外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二)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降低。
第二十八条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项目建筑高度 1.7 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 150 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 60 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二十九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第三节 建筑退让
第三十条 加强城市重要界面控制,合理控制沿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沿城市主干道 3栋以上建筑应形成不少于5 米的前后进退,形成进退有序、景观功能相融合的界面效果。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台阶、坡道、无柱雨篷、挑檐、窗井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一般不宜超出建筑控制线。
第三十二条 项目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 0.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