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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2〕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妥善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继承私房不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二、职工以本人或配偶名义购建住房(含在农村申请批地建房)未缴交地价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该类住房进入市场时,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住房参照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进入市场的有关规定,享受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优惠政策。

  三、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投资区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