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修订《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资环〔2021〕6号
有关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海洋发展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 东 省 海 洋 局
2021年2月19日
山东省贯彻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印发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资金。
第三条 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和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 根据《办法》要求,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将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重新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保护修复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保护修复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下达保护修复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加强预算管理;牵头上报上一年度保护修复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储备;提出保护修复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督、综合成效评估;实施保护修复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做好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变更批复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调度汇总上一年度保护修复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各市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初审;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按时上报保护修复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国家和省级《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工作方案》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确定的工作任务。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对重点区域海域、海岛、海岸带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治理,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三)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系统,海洋观测、生态预警监测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调查等。
(四)海洋生态补偿。落实《
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开展生态补偿。
(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保护修复资金:
(一)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或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二)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三)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或督查整改未到位的项目。
(四)涉及审计、督查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五)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六)海洋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第八条 对中央按照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省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央竞争性评审结果分配下达。
各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应根据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发布的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第九条 对中央按照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央下达年度指标情况和全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形势,按照各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量、自然情况、保护修复工作成效和项目准备等因素,结合各市财政困难程度、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
省财政厅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年度保护修复资